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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奥诺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5635号
案件名称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奥诺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777有限公司(THREE SEVEN CO.);义乌市奥诺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5635号 原告: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住所地:大韩民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

委托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奥诺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75号3号厂房5楼。

经营者:杜婷婷,女,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乾县。

原告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诉被告义乌市奥诺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777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777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由原告777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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