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民初4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魅尚日用品店,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路15号大庆万达广场2F2051号。
经营者:陈义。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魅尚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事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受理费300元,减少收取为50元(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减少为1万元,予以准许),并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退还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案件受理费共计为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