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11177号原告:深圳市家信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珠光三路光前工业区20栋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X。
法定代表人:尹响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超,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爱晨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富村进村大街5号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XK。
法定代表人:陈青龙。
原告深圳市家信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爱晨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深圳市家信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家信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