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1456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O,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祖豪加油站,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河夹村西。
投资人:孙启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诉被告淄博祖豪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已支付原告和解款19000元至代理人刘国伟账户内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