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6003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朝阳区酿酒厂)16幢平房-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000259812。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强、商光亮,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聚财路交汇中元国际10楼1008、1009室。
法定代表人:田某,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