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47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概念足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金海京江花园1号楼商铺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跃飞。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概念足浴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