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702民初2850号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号105室-60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5Y。
法定代表人:孙何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安祺拉珠宝首饰商行。
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723MA51EKM32H。
经营者:黎俊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阳东区安祺拉珠宝首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2300元),由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