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191号之一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苏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陆建萍,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嘉兴鼎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人民街242号内第1栋。
法定代表人:冯丽群。
被告:深圳樱花浴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四路2号安博科技宝龙厂区2号厂房608-02。
法定代表人:袁阿和。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森鼎塑料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人民街242号,个体工商户。
被告:嘉兴鼎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人民街242号内第1栋。
法定代表人:冯丽群。
被告:深圳樱花浴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四路2号安博科技宝龙厂区2号厂房608-02。
法定代表人:袁阿和。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森鼎塑料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人民街242号,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高建林,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生,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建萍、嘉兴鼎霸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樱花浴顶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森鼎塑料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万元,将第五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已缴纳受理费8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7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