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初69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7层01卡。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雅县任加莲烟花爆竹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九胜大道。
经营者:任加莲,女,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雅县任加莲烟花爆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