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69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炫彩淼淼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红埠社区居委会200米14号网点。
经营者:刘燕。
被告:青岛科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海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城阳区炫彩淼淼化妆品店、青岛科海海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对被告城阳区炫彩淼淼化妆品店、青岛科海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