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122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金旺厨具洁具店,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新城伊家沟商贸城沿街楼1-9号。
经营者:英秀芝,女,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衍忠,男,汉族,1981年9月11日出生,住肥城市。
系经营者英秀芝之夫。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金旺厨具洁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