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3民初6908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凤岗三喜百货店,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村青塘面工业区**********、12号铺。
经营者:戴三喜,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32************51X。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凤岗三喜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已减半),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