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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中生与余姚金马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伊凯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166号
案件名称倪中生与余姚金马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伊凯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倪中生;余姚金马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伊凯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66号 原告:倪中生,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金马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工业功能区上板桥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市伊凯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余姚有色金属材料城10幢101、201、301。

法定代表人:陈荣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中生与被告余姚金马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伊凯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倪中生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中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中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倪中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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