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2民初2615号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889号307-3室。
法定代表人:胡军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麦吉环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莺。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麦吉环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