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与陈海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235号
案件名称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与陈海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陈海霞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235号 原告: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镇后狮村。

法定代表人:郭美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宽,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海霞,女,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