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38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庆帅,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李庆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6月2日变更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又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