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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清军与何烘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2323号
案件名称夏清军与何烘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清军;东莞市虎门富威整烫配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323号原告:夏清军,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富威整烫配件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何烘坚,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告夏清军与被告东莞市虎门富威整烫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挂烫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日立案。

2020年*月28日,夏清军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夏清军申请对东莞市虎门富威整烫配件店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清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夏清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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