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323号原告:夏清军,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富威整烫配件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何烘坚,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告夏清军与被告东莞市虎门富威整烫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挂烫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日立案。
2020年*月28日,夏清军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夏清军申请对东莞市虎门富威整烫配件店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清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夏清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