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执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锦浩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创新大道1199号。
法定代表人:黄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丽,浙江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兰溪市城郊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黄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丽,浙江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诚盟有限公司(ALLYHONESTLIMITED),住所地塞舌尔共和国马埃岛维多利亚市独立大道首都大厦309室(Suite309,CapitalCityBuilding,IndependenceAvenue,Victoria,Mahe,RepublicofSeychelles)。
法定代表人:李浩同,董事长。
被执行人:浩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台湾台北市万华区中华路一段158号10楼。
法定代表人:李浩同,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誉有限公司(NEWFAMELIMITED),住所地塞舌尔共和国维多利亚市1239信箱(P.O.Box1239,OffshoreIncorporationsCentre,Victoria,Mahe’,Seychelles)。
法定代表人:潇纯慧,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锦浩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浙**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诚盟有限公司、浩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誉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之申请内容属于权利人的意思自治范围,请求的内容不损害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20)浙执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