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辖终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升辉,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华街81号3幢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AYMHQ6E。
法定代表人:应翠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上诉人卢升辉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38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升辉上诉称: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一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之一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卢升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