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1227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W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巧银,女,汉族,1991年11月20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周巧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巧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 判 长 黄晶晶 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 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汤丽娜 书记员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