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1民初569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舞阳街道米阳副食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中兴南路**,舞阳街511、513号。
经营者:杨佳女,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舞阳街道米阳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以本案纠纷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