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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光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民终228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光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罗光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22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光林,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光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光林在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罗光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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