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22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雯雯,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融诺日用品厂,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富强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11MA0DKGML31。
经营者:王立军。
被告:王立军,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融诺日用品厂、王立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