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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经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广昌县鑫宇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1649号
案件名称北京互联经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广昌县鑫宇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互联经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昌县鑫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73民初1649号原告:北京互联经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1号楼10层A-10号(01)。

法定代表人:孙敬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二松,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昌县鑫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莲乡大道。

法定代表人:曾小浏,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互联经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互联经纬公司)因与被告广昌县鑫宇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鑫宇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互联经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二松、王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互联经纬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确认鑫宇公司持有的“热血宝宝”游戏软件著作权归互联经纬公司所有;

2.判令鑫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互联经纬公司根据MGAME(大韩民国)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独家发行并运营“热血江湖”网络游戏。

2012年9月20日,当事人双方签署《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简称技术服务协议),约定由鑫宇公司为互联经纬公司提供有关咨询和服务。

技术服务协议约定,对所有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权益和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互联经纬均享有独占和排他的权益。

鑫宇公司于2012年11月25日办理“热血宝宝”软件著作权登记,互联经纬公司认为,该软件系鑫宇公司履行技术服务协议过程中产生的软件作品,因此,该软件应归互联经纬公司所有。

鑫宇公司未进行答辩。

互联经纬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授权证明》,证明互联经纬公司取得“热血江湖”游戏软件的情况;

2.技术服务协议,证明双方签订了技术服务协议,并约定因履行该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由互联经纬公司享有;

3.中国版权保护中心CPCC微平台查询结果截图,证明鑫宇公司于2012年11月25日办理“热血宝宝”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互联经纬公司提交的授权证明内容如下:2018年10月8日,MGAME(大韩民国)已独家授权互联经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家发行并运营《热血江湖》网络游戏。

授权期限自2003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

2012年9月20日,鑫宇公司(甲方)与互联经纬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技术咨询和相关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合同1.1约定,在本协议期间,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件作为乙方的技术咨询和服务提供者,向乙方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和服务(具体内容参见附件1);

附件1中约定,甲方将为乙方提供以下技术咨询和服务:1.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软件。

2.甲方提供的服务软件不可带有病毒和木马。

3.甲方提供的服务软件不能有破坏乙方产品平衡性的功能。

4.甲方可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器,用于软件验证、更新及下载,此服务器上不能有与服务无关的文件存在,乙方负责该服务器的维护以及安全保障。

合同1.3约定,对所有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权益和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无论由甲方还是乙方基于甲方的知识产权开发的,乙方均享有独占和排他的权益。

合同第2条约定,双方同意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乙方无须为本协议的履行支付任何费用。

合同7.1约定,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得以续展,本协议于乙方《热血江湖》游戏授权到期之日为止。

经互联经纬公司查询,显示鑫宇公司进行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全称为“热血宝宝游戏软件”,登记号为2012SR113337,登记日期为2012年11月25日。

上述事实,有互联经纬公司提交的《授权证明》、技术服务协议、查询结果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能否认定“热血宝宝游戏软件”系鑫宇公司履行技术服务协议而开发,进而依据技术服务协议认定互联经纬公司为“热血宝宝游戏软件”著作权人。

当事人对其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

本案中,互联经纬公司提交的技术服务协议显示鑫宇公司需为互联经纬公司提供服务软件。

但并无证据显示技术服务协议所涉服务软件的具体功能,亦无双方需求沟通、使用服务器验证和更新等协议履行相关证据。

在此情形下,本院无法认定“热血宝宝游戏软件”即系鑫宇公司履行技术服务协议而开发。

据此,互联经纬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互联经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北京互联经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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