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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丁奖、杨战青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412刑初12号
案件名称吴丁奖、杨战青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丁奖;杨战青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412刑初1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丁奖,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羁押;

经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经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湖南省衡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敏达、王许福,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战青,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

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羁押;

经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经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湖南省衡东县看守所。

指定法律援助辩护人高少雄,衡阳市南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岳检公诉刑诉(201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丁奖、杨战青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丁奖及辩护人胡敏达、王许福、被告人杨战青及辩护人高少雄到庭参加诉讼。

因受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吴丁奖得知制造假冒的槟榔包装袋有利可图,遂于2018年8月注册成立苍南县藻溪镇雪雪制袋加工厂,并开始接受下线制作假冒槟榔包装袋的订单。

客户在下单后先将槟榔包装袋的正品样品寄给被告人吴丁奖,吴丁奖再将样品寄给制版厂制版,制好版后再送到印刷厂进行印刷,最后在自己的工厂进行复合和切袋。

所有工序完成后,再按照客户的要求将成品通过物流发货到客户指定的地址。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吴丁奖非法制造并销售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伍子醉食品有限公司、湖南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和畅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槟榔包装袋给李某、潘某、王某、陈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共计销售金额5510268元。

2018年4月,被告人杨战青得知做槟榔包装袋生意有利可图,遂开始接单销售假冒的槟榔包装袋,并同时联系好拿货的上线。

2018年10月,杨战青得知朋友徐某和余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开了一家加工厂制造假冒槟榔包装袋,便从上述二人处拿货销售。

2019年2月,被告人杨战青入股四万元成为徐某和余某非法制造假冒槟榔包装袋的合伙人。

被告人杨战青占百分之十的股份,主要负责接单、销售和发货。

从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杨战青非法制造或销售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伍子醉食品有限公司、湖南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和畅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槟榔包装袋给李某、潘某、张某、黄某(该四人均另案处理),共计销售金额1593592元。

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吴丁奖及被告人吴丁奖、杨战青的下线人员处扣押的实物样品上的商标标识与被害单位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吴丁奖、杨战青在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民警抓获。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吴丁奖、杨战青及涉案人员的支付宝、财富通、银行账户往来情况、部分物流交易信息汇总、未授权证明书、鉴定证明、营业执照、被害单位注册商标的相关文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的照片、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材料、下线人员黄桂云假冒注册商标案的案卷材料、搜查照片、杨战青指认照片、部分发货单、被告人杨战青、吴丁奖的户籍资料证明;

2、证人潘某、李某、林某、陈某、戴某、徐某、余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丁奖、杨战青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吴丁奖、杨战青微信聊天记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丁奖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551026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战青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并有擅自制造行为,非法经营数额159359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此提起公诉,请予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建议,根据两被告人是否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情况,判处吴丁奖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或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判处杨战青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或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吴丁奖辩称,指控属实,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是链条犯罪;

被告人吴丁奖的非法制造行为是根据客户需求进行,1个内袋实售0.15元,生产成本0.12-0.13元,1个外袋实售0.23元,生产成本0.19-0.2元,获利极少,应按罪行一致原则处罚;

其雪雪加工制袋厂本身合法,只是2018年在潘某、李某的唆使下,加之小儿子即将出生,为挣钱养家,才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如实交代,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好,请求从轻减轻判处,建议按起点刑量刑。

被告人杨战青辩称,指控属实,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无意见,其欠了李某、潘某、张某、黄某四人40多万元,实际销售110万元左右。

量刑方面,其只销售了标识袋,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其愿意电告家属退赔110多万元给受害人,并愿缴罚金1万元,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吴丁奖得知制造假冒的槟榔包装袋有利可图,遂于2018年8月注册成立苍南县藻溪镇雪雪制袋加工厂,并开始接受下线制作假冒模椰包装袋的订单。

客户在下单后先将槟榔包装袋的正品样品寄给被告人吴丁奖,吴丁奖再将样品寄给制版厂制版,制好版后再送到印刷厂进行印刷,最后在自己的工厂进行复合和切袋。

所有工序完成后,再按照客户的要求将成品通过物流发货到客户指定的地址。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吴丁奖非法制造并销售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伍子醉食品有限公司、湖南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和畅食品有限公司、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槟榔包装袋给李某、潘某、王某、陈某(该四人均另案处理),共计销售金额5510268元。

2018年4月,被告人杨战青得知做槟榔包装袋生意有利可图,遂开始接单销售假冒的槟榔包装袋,并同时联系好拿货的上线。

2018年10月,杨战青得知朋友徐某和余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开了一家加工厂制造假冒槟榔包装袋,便从上述二人处拿货销售。

2019年2月,被告人杨战青入股四万元成为徐某和余某非法制造假冒槟榔包装袋的合伙人。

被告人杨战青占百分之十的股份,主要负责接单、销售和发货。

从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杨战青非法制造或销售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伍子醉食品有限公司、湖南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和畅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槟榔包装袋给李某、潘某、张某、黄某(该四人均另案处理),共计销售金额1593592元。

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吴丁奖及被告人吴丁奖、杨战青的下线人员处扣押的实物样品上的商标标识与被害单位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2018年9月11日,南岳工商局执法大队将杨季军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和成天下槟榔案线索移送公安侦查。

南岳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4日对黄桂云(已另案判处)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

2019年8月22日,本案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吴丁奖、杨战青在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核实并认定的证据证明: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

被告人吴丁奖、杨战青及涉案人员的支付宝、财富通、银行账户往来情况、交易情况及资金往来统计表、部分物流交易信息汇总;

未授权证明书、鉴定证明、营业执照、被害单位注册商标的相关文件、授权委托书;

扣押决定书、移送清单、扣押物品的照片;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材料;

下线人员黄桂云假冒注册商标案的案卷材料;

搜查照片、吴丁奖、杨战青指认假冒槟榔包装袋及收款账号的照片;

部分发货单、物流信息、转账记录、账单;

被告人杨战青、吴丁奖的户籍资料证明;

2、证人潘某、李某、林某、陈某、戴某、徐某、余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丁奖、杨战青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吴丁奖、杨战青与其相关涉案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

7、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丁奖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551026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杨战青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并有擅自制造行为,非法经营数额159359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故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又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但吴丁奖的辩护人请求按起点刑量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丁奖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5年6月21日止。

所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逾期则强制缴纳。

) 二、被告人杨战青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2月21日止。

所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逾期则强制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袁 旭 人民陪审员  陈伟平 人民陪审员  陈丽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许可 书记员张莹 核对人:张莹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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