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3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千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中路296号集友名居8层N室(兴川大厦412单元)。
经营者:黄姬。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东街林芹化妆品商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13号。
经营者:林芹。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福州千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东街林芹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福州市鼓楼区东街林芹化妆品商店的起诉,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福州千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福州市鼓楼区东街林芹化妆品商店、福州千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福州市鼓楼区东街林芹化妆品商店、福州千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