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3号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旺发创业建材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新村一里15号38幢03号,经营者张圣全。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旺发创业建材销售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