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4刑初116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瑞,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冬年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赵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赵瑞在未取得注册商标“CHARLES&KEITH”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蓝屋三巷4号一无名工厂内雇佣他人非法生产含有注册商标“CHARLES&KEITH”标识的手提包。
2019年10月15日,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上述工厂,在现场起获标有“CHARLES&KEITH”标识手提包成品574个、半成品770个。
经价格认定,标有“CHARLES&KEITH”的成品手提包共价值人民币246739元。
2020年3月23日,公安民警在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欧之嘉酒店8046房抓获被告人赵瑞,并从被告人赵瑞身上起获用于联系生产的手机1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瑞具有坦白;
认罪认罚;
生产手提包成品574个、半成品770个;
非法经营数额为246739元的犯罪情节,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瑞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在案的工具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