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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映君、陈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刑终344号
案件名称洪映君、陈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洪映君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刑终344号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又称法国轩尼诗公司),公司地址法国科尼亚克,历肖那路。

诉讼代理人麦倩敏、黄子钊,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映君(曾用名洪秀娥),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中专文化,中山市东凤镇盛晖酒行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惠来县***************之1。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绵,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洪映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粤2072刑初4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洪映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涉案的假冒奔富系列红酒、马爹利与轩尼诗洋酒、五粮液、茅台酒,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洪映君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商标注册证复制件在收集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被控侵权商品是否有抽样拍摄照片、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状况、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权利注册商标是否相同等问题均未查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刑初45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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