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52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高真人文科学研究中心。
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新镇镇大屯高真观。
法定代表人:刘家全,该中心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鹏,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铭书,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高真人文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高真研究中心)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26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高真研究中心申请再审称,第135755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对高真研究中心相关意见的评述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清楚具体如何通过ICT系统实行信息的共享与公示监督;
2.说明书中仅给出了三维参量的含义,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从技术上建立多维参量的全生态指标认证运营系统;
3.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发起建立认证公司的过程中需要采用哪些技术手段,也不清楚在实行对资本的股权化与社会经益性改造的过程中需要采用哪些技术手段。
高真研究中心认为上述意见不能成立,首先,公司法属于国家立法机关公布的法律,是市场主体注册运营规范。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知道如何在法律规范内发起建立认证公司及其资本股权创益运作等相应技术手段。
其次,第201280054102.0号“蓝宇科普ICT经益技术系统应用”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涉及的新闻威客系统,是基于新闻通信技术与新闻采编技术融合于社会治理的新闻技术应用创新,已由申请号为2009102058491的专利申请予以公开。
而且,本申请权利要求7指出,本申请基于上述新闻威客系统发明,包括电信媒介与电商金融生态融合,为蓝能比企业及蓝能比产品的认证服务、品牌传播、产品营销等创造循道共生华体制。
高真研究中心2017年10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0007]段记载:“蓝能比企业及其蓝能比产品认证服务数据,通过ICT系统实行信息的共享与公示监督。
重点服务广大传媒从业人员与基层公民记者参与ICT信息化内容生成与管理服务,有效实现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电信增值业务、电子商务结算业务的集约化与规模化等社会系统性功能,促进ICT信息产业向现代服务业嬗变,实现电信业增值业务体制的变革”。
说明书[0017]段记载:“应用专业媒体采编团队编审把关,打造信息公信力与影响力。
蓝能比认证管理枢导体系作为扎根社区的道德共生体NGO公益组织,枢导社区劳动消费合作社SNS网络社交系统按兴趣、行业、区域等分类”。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包含社会公众、公民记者、编审技术人员,完全能够按照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构建及发展融合透明的认证服务公司及相应的市场法治系统。
再次,本申请实施新闻资讯公信力、影响力与人文金融资源整合创益,从社区合作制劳动生产力与生活消费力系统向社会生态力可持续发展治理领域延伸,道法自然融入政治建设与经济建设体系。
实施人文发展与经济建设、自然环境的可持续治理,需要多维参量的人文建设、生态建设、社会建设等价值考量指标,旨在唤醒全社会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从根本上解决唯经济、唯GDP发展模式与短视行为。
综上,本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高真研究中心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高真研究中心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高真研究中心关于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是否成立。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加强社会管理、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ICT系统技术方法,但说明书中仅仅给出了对该技术和系统的一种设想,希望该系统能够导航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创新、加强社会管理。
说明书中大量使用“ICT系统”“人文自治协作系统”“政治生态共同体”“全生态指标运营系统”“全生态指标认证运营系统”“三维参量”“全生态指标”等抽象、笼统、宽泛的概念,未提供具体技术实施手段及具体指标。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高真研究中心认为被诉决定对其相关意见的评述不正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所引述的本申请说明书相关部分并没有改变本申请希望该系统能够导航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创新、加强社会管理,但缺乏具体技术实施手段及具体指标的性质。
综上,高真研究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高真人文科学研究中心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