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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成都旌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旌龙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558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成都旌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旌龙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成都旌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旌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58号 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旌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乡涧漕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李毅。

被告:四川鑫旌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四川金堂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卢承秀。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成都旌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旌龙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金民海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金民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旌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旌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金民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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