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886号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鑫佳和超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佳海工业园G21号,经营者杨志红。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黄陂区鑫佳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