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889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辉、娄钰婕,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云岩爱畅娱乐厅,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市西滨河商业街裕华商场4层14F4001N号。
经营者:刘均。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云岩爱畅娱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