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78号 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戴宗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尊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金水,男,汉族,1959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松阳县。
被告:嵊州市老吴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棠头溪村棠北新村。
经营者:吴立芳。
被告:广德县卫民米厂,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新杭镇彭村村。
投资人:陈祖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胜,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金水、嵊州市老吴超市、广德县卫民米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许金水、嵊州市老吴超市、广德县卫民米厂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