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2160苏州乐丰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张林峰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09刑初2160号
案件名称2160苏州乐丰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张林峰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乐丰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张林峰;陆志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9刑初2160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苏州乐丰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峰,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莘金路南侧。

诉讼代表人赵海燕。

被告人张林峰,男,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苏州乐丰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苏州市吴江区(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告人张林峰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明华,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志平,男,1990年3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苏州乐丰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生产主管,住苏州市吴江区(户籍地苏州市吴江区)西蒲塘83号)。

被告人陆志平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沈红霞,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四部刑诉〔20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苏州乐丰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林峰、陆志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4日作出刑事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后于2020年5月6日作出刑事裁定,恢复本案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卫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苏州乐丰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赵海燕,被告人张林峰及其辩护人陈明华,被告人陆志平及其辩护人沈红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