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035号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
法定代表人:吕天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盛昌,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小门水坑**。
被告:深圳市匠泽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泽明。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洢水照明电器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经营者:喻爱珍,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div>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柯盛昌、深圳市匠泽灯具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洢水照明电器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2020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