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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匠泽灯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柯盛昌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035号
案件名称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匠泽灯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柯盛昌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匠泽灯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柯盛昌;中山市横栏镇洢水照明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035号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

法定代表人:吕天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盛昌,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小门水坑**。

被告:深圳市匠泽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泽明。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洢水照明电器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经营者:喻爱珍,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div>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柯盛昌、深圳市匠泽灯具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洢水照明电器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2020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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