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40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勇,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深星,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碧芳,女,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甘健志,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勇、徐碧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以刑事速裁程序向本院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崇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勇及其辩护人董深星、被告人徐碧芳及其辩护人甘健志、被害人深圳美思康某2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胡某(广东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被告人崔勇、徐碧芳为谋取非法利益,生产假冒美思康某2品牌的溪皇薏湿茶,并通过网络予以销售,期间,还承租位于本市广园西路137号之一3758、3298房作为仓库存放上述假冒产品。
2020年1月9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南海区怡居路2号康某1花园12栋1306房将被告人崔勇、徐碧芳抓获归案,并在房内查获涉案的手机4部、IPAD平板电脑1台、联想牌手提电脑1台。
此外,从上述3758房中查获“美思康某2溪皇薏湿茶”成某405包、“美思康某2”防伪标识77200枚、印有“美思康某2”字样的说明书1100张、“美思康某2”包装盒2个;
从3298房中查获“美思康某2溪皇薏湿茶”成某12盒(20包/盒)、印有“朵妍美妆”字样的支付宝二维码1张。
经审计,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崔勇、徐碧芳生产、销售假冒美思康某2品牌的溪皇薏湿茶合计人民币92548元。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认定被告人崔勇、徐碧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共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崔勇、徐碧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认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勇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人崔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是犯罪未遂,本人身体不好,孩子年幼且体弱多病,对被告人崔勇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碧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认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碧芳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人徐碧芳是从犯,属于犯罪未遂,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对被告人徐碧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害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勇、徐碧芳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要求被告人崔勇、徐碧芳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崔勇、徐碧芳为谋取非法利益,生产假冒美思康某2品牌的溪皇薏湿茶,并通过网络予以销售,期间,还承租位于本市广园西路137号之一3758、3298房作为存放上述假冒产品的仓库。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1月9日在佛山市南海区怡居路2号康某1花园12栋1306房将被告人崔勇、徐碧芳抓获归案,并在房内查获涉案的手机1部、联想牌手提电脑1台。
此外,从上述3758房中查获“美思康某2溪皇薏湿茶”成某405包、“美思康某2”防伪标识77200枚、印有“美思康某2”字样的说明书1100张、“美思康某2”包装盒2个;
从3298房中查获“美思康某2溪皇薏湿茶”成某12盒(20包/盒)、印有“朵妍美妆”字样的支付宝二维码1张。
经审计,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崔勇、徐碧芳生产、销售假冒美思康某2品牌的溪皇薏湿茶合计人民币92548元。
截止至2020年1月9日,涉案的美思康某2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茶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勇、徐碧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假冒“美思康某2溪皇薏湿茶”成某、包装盒、标识、说明书等物的照片,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的照片,仓库的照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广场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深圳市南山区香怡本草阿里巴巴旗舰店”的网站截图,租赁合同,销售记录,相关快递底单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深圳美思康某2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举报材料、价格证明、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现场勘查笔录,电子物证检验笔录,被告人崔勇、徐碧芳的户籍材料,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笔录,被害人覃某的陈述,被告人崔勇、徐碧芳的供述及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同鉴证字[2020]015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崔勇、徐碧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共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勇、徐碧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崔勇、徐碧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崔勇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徐碧芳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徐碧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被告人徐碧芳的手机1部、被告人崔勇的手机1部、联想牌手提电脑1台、假冒“美思康宸溪皇薏湿茶”成品、防伪标识、说明书及包装盒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