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知民初1号 原告:张家港仁恒环保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北二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MNQB21D。
法定代表人:沈仁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华杭制浆造纸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纬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692754603G。
法定代表人:邵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喜文,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港仁恒环保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广西华杭制浆造纸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张家港仁恒环保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港仁恒环保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港仁恒环保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张家港仁恒环保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900元,本院退还6900元给张家港仁恒环保装备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