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161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荔枝,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高荔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荔枝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孝斌 审判员 陈潇婷 审判员 韦晓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