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07号 原告:深圳市华亿达中西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麻勘村**工业区****第**。
法定代表人:刘雅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钙,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力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邱宅村镇前街** 法定代表人:薛艳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亿达中西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力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