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5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阳县大辉新万象购物广场。
住所地。
住所地:宜阳县香鹿山镇福昌路iv>经营者:白安辉,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阳县大辉新万象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