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林云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808号
案件名称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林云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云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808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9352255T。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云青,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云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2020年6月27日,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林云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同日日,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云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