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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王云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228号之一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王云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王云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28号之一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云辉,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华,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玮珊 审判员  黄玮鹏 审判员  任贵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梅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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