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24刑初167号 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钟祥,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平湖市。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锦,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二部刑诉(2020)第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钟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钟祥及其辩护人李锦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徐钟祥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巴拉巴拉”、“balabala”注册商标所有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自己生产的童装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后通过淘宝网向海盐买家许某等人出售,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30余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主动向被害单位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退赔了人民币10000元。
公诉机关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徐钟祥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钟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顾某、张某1、葛某、张某2、胡某等人的证言,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商标查询信息单,支付宝交易数据,现金交款单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钟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徐钟祥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赔被害单位部分损失,可采纳辩护意见,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钟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钟祥的刑期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2月4日止。
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