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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成华区小辣椒美妆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81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成华区小辣椒美妆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成华区小辣椒美妆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民初812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小辣椒美妆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8MA6CB03C6B。

经营者:王海艳,女,199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与被告成华区小辣椒美妆商行(以下简称小辣椒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广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小辣椒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被告阿里广告公司立即删除侵权链接;

3、被告小辣椒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家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小辣椒商行、阿里广告公司经本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1997年6月21日,上海家化联合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032428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洗涤剂、洗发精、香波。

2001年2月14日,原告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经核准,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7年6月20日。

2009年12月7日,原告经核准注册了第5330997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洗面奶;

浴液;

磨光制剂;

香精油;

化妆品;

防皱霜;

乌发乳;

香(截止)。

经核准,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9年12月6日。

1997年4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美加净MAXAM”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1月7日,杭州来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某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两名公证人员与蔡某在杭州市莫干山路231号广厦瑞明大厦南半区丰巢柜中提取一份单号为383××××8364的韵达快递包裹,由公证员保管带回。

2019年1月17日,蔡某在公证处办公室拆开上述包裹,并由原告工作人员叶豹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上述包裹内物品进行了真伪鉴别,鉴别后出具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书》,结论为:以上产品经我公司鉴定,为侵犯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产品。

上述鉴别结束后,公证人员某所购物品封装后交由蔡某保存。

2019年1月17日,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蔡某操作公证处电脑,进行以下保全证据行为:打开www.1688.com网站,登录1688账户,点击“我的阿里-已买到的货品”,查看261186062530085924号订单项下“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显示商品名称为“小辣椒推荐平价大白兔奶糖口味防干裂保湿滋润唇膏”,单价为8元,购买数量为3瓶,已付款34元,包含邮费10元,物流公司为韵达快递,运单号码为383××××8364,查看商品最新详情,显示单价为8.00-3.50元,30天内3支成交,1条评价。

2019年1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748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内有唇膏3支。

商品外包装纸正面及一侧印有较大的“ ”标识,包装纸背面品名处标注“美加净大白兔奶糖味润唇膏”,品名右侧标注“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原告当庭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信息链接已删除,并申请撤回第2项诉请。

另查明,被告阿里广告公司系“www.1688.com”网站经营者。

被告小辣椒商行系1688网平台上案涉网店的注册人,案涉网店成立于2018年3月6日,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化妆品、日用品。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032428号“ ”和第5330997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被诉侵权唇膏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

被控侵权标识在商品包装上较为突出,明显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系商标性使用。

经比对,该唇膏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的“ ”标识与原告第5330997号“ ”商标相同,与第1032428号“ ”商标构成近似。

经原告鉴别,涉案商品并非其生产,故本院认定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

被告小辣椒商行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且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小辣椒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当庭确认涉案网店中被诉侵权商品链接已删除,并申请撤回第2项诉请,未违反相应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小辣椒商行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销售数量、单价、侵权性质、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赔偿数额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华区小辣椒美妆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1032428号、第5330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成华区小辣椒美妆商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7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成华区小辣椒美妆商行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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