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702号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园区A区华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梁良,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久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北门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周云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举,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久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