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351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长智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梨园小区32号楼1单元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7FDC983。
经营者:李晓刚。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长智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