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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与乳山市文琳调味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002民初3907号
案件名称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与乳山市文琳调味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乳山市文琳调味品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3907号 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南村镇郭庄村南三城路东。

负责人:吴文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铭,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文琳调味品批发部,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城区世纪大道20-1-4号。

经营者:秦琳琳。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市文琳调味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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