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62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爱猛,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5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1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爱猛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爱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爱猛在未取得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授权的情况下,接受顺程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已判)的委托,在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七村望河北路30号制造带有“YAMAHA”注册商标的滤清器包装盒20000余个。
2019年11月5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瑞安市顺程贸易有限公司位于瑞安市仓库内查获13040个带有“YAMAHA”注册商标的包装盒等物品。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赵爱猛主动向瑞安市公安局锦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13290743号“YAMAHA”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
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经比对,被告人赵爱猛生产的包装盒上使用的“YAMAHA”商标标识与第13290743号“YAMAHA”注册商标一致。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赵爱猛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爱猛提出“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爱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商标档案、营业执照、鉴定书、价格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扣押财物清单、证人徐某、赵某、颜某的证言、被告人赵爱猛的供述、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YAMAHA”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赵爱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爱猛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爱猛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爱猛提出“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爱猛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