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执71号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蒙,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佘广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双沟酿酒厂,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陈建好,该厂厂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酒集团)与被执行人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下称欧尚超市)、江苏双沟酿酒厂(下称双沟酿酒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8)苏13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双沟酿酒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4887157号、第55349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欧尚超市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双沟酿酒厂应赔偿苏酒集团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00000元,欧尚超市对上述损失500000元中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1895元。
因被执行人欧尚超市、双沟酿酒厂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欧尚超市银行存款50895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指定帐户。
现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13执71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2018)苏13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